浙交〔2005〕58号
一、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道路运输车辆管理,确保车辆技术性能完好和行车安全,根据国家标准《汽车维护、检测、诊断技术规范》(GB/T18344-2001)(以下简称“国标”),结合我省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二、本规定适用于由本省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核发道路运输证的车辆,其它在用车辆参照执行。
三、汽车维护按“国标”规定分为日常维护、一级维护和二级 维护。
四、一级维护、二级维护的周期:
(一)一级维护为7500±500公里(或1个月)。
(二)二级维护为15000±1000公里。对于不便用行驶里程统计、考核的车辆,采用行驶时间间隔确定。各类车的时间间隔为:小型货车(蓝牌)、租赁小型客车和教练车6个月;大型货车(黄牌)4个月;其它车辆3个月。
五、该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实行。原《汽车二级维护基本作业项目及周期规定(试行)》(浙公运〔1993〕058号)同时废止。